2012-06-06 20:20:14 來源:水泥人網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從事的違法行為

?根據《招標沒標法》第50條的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從事的行為有:
(1)違反本法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本法第22條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批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投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第38條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第44條第3款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后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招標時是以招標人的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直接參與、組織招標投標活動,因此本法對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上述要求同樣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會影響投標人的公平競爭,達不到招標的目的。
(2)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在招標代理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之間的關系為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招標代理機構處于代理人的地位。《民法通則》第66條第2款規(guī)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67條規(guī)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此外,在強制招標項目中,由于相當一部分資金來源于政府財政投資,還會出現(xiàn)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即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50條的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前述違法行為的,應負以下法律責任:
(1)罰款。對于有本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對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由行政主體實施的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違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財務收歸國家所有的處罰方式。沒收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而決定部分或者全部沒收。沒收的物品,除應當予以銷毀及存檔備查外,均應上交國庫或交由法定專管機關處理。沒收違法所得不同于刑法中的沒收財產刑。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財產強制無償地收歸國家所有的刑罰。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性質不同。沒收財產是刑罰,沒收違法所得是一種行政處罰,不具有刑罰的法律后果;第二,對象不同。沒收財產僅限于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而沒收違法所得的對象則是違法所得的對象則是違禁品、贓款、贓物;第三,適用的范圍不同。沒收財產主要適用于犯罪行為,而沒收違法所得既可適用于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也可適用于嚴懲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本條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因實施前述違法行為而有違法所得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是與單處相對的一個概念,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某一違法行為依法同時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方式。具體到本條而言,是指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于有非法所得的行為人在處以罰款的同時,將其違法所得收歸國家所有。
(3)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由刑法規(guī)定的,對觸范刑法構成犯罪的人適用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刑事制裁措施。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構成了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規(guī)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相應的刑罰,即實行雙罰制。
(4)暫?;蛉∠袠舜碣Y格。暫?;蛘呷∠袠舜碣Y格屬于行為罰,即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行為能力或者資格的處罰措施,有時也稱為能力罰。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沒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不能從事相關的招標代理業(yè)務。本法第14條規(guī)定,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guī)定。根據本條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內容的行為或者串通行為情節(jié)嚴懲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暫停直至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這里所說的“情節(jié)嚴重”,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嚴重、違法行為的性質惡劣等情況。暫停招標代理資格是指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一定期限內停止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代理資格,在此期間,被暫停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喪失了代理招標的資格,不能辦理招標代理業(yè)務,待改正其違法行為后再行恢復招標代理資格。招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嚴重,暫停招標資格尚不足以達到制裁目的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被取消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將永遠不能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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