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公司無故拖欠材料商材料款,致材料商生產及生活產生極大困難,材料商無奈將水泥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原告唐宏與被告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原告于2012年開始為被告提供石料用于加工生產水泥。在提供石料期間,被告未能如期支付石料款,使得原告因無款支付雇請人員的費用而遭受雇員的追款,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將所拖欠石料款予以結算并及時支付。2013年12月13日,經原、被告雙方核對確認,被告尚欠原告的石料款共計為人民幣483106.22元,核對內容為:“經核對,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欠唐宏石料款大寫肆拾捌萬叁仟壹佰零陸元貳角貳分(¥483106.22 元)?!焙藢~單上有被告簽名及其單位公章。
但被告對賬后一直未付款給原告,致使原告生產及生活產生極大的困難。原告多次索款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清償所欠原告石料款483106.22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成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原告已依約履行向被告提供石料的義務,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貨款而對原告負有債務,依據法律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已共同確認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83106.22元,有被告方署名及公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石料款人民幣483106.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