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次會議沒有增加、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
二、會議召開的情況
(一)召開時間:2014年3月25日(星期二)上午9:00
(二)召開地點:河南省鄭州市農(nóng)業(yè)路41號投資大廈A座999會議室
(三)召開方式:現(xiàn)場投票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五)主持人:董事長郭海泉先生
(六)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股票上市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一)會議出席的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為303,625,524股,占公司總股份的71.14%。
(二)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律師列席本次會議。
四、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對各項議案進行了審議,會議經(jīng)過逐項投票表決,做出如下決議:
(一)2013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為:303,625,524股同意,占參加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審議通過《2013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二)2013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為:303,625,524股同意,占參加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審議通過《2013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三)2013年度財務報告
表決結果為:303,625,524股同意,占參加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審議通過《2013年度財務報告》。
(四)2013年年度報告及報告摘要
表決結果為:303,625,524股同意,占參加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審議通過《2013年年度報告及報告摘要》。
(五)2013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預案
表決結果為:303,625,524股同意,占參加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審議通過《2013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預案》。
根據(jù)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審計報告,2013年公司實現(xiàn)合并口徑凈利潤141,976,883.80元,其中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66,376,879.56元。公司母公司2013年度實現(xiàn)凈利潤為189,708,662.08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16,083,305.15元,加上年度結轉的未分配利潤-28,875,610.57元,當期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為144,749,746.36元。公司擬以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總股本426,799,283股為基數(shù),每10股派發(fā)現(xiàn)金股利0.20元(含稅),合計派發(fā)現(xiàn)金股利8,535,985.66元,剩余未分配利潤結轉下一年度分配,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六)關于聘請公司2014年度內(nèi)部控制審計機構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303,625,524股同意,占參加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審議通過該議案。
同意聘任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2014年度內(nèi)部控制審計機構,聘期一年,授權經(jīng)營層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審計業(yè)務約定書》和決定審計報酬等具體事項。
(七)關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303,625,524股同意,占參加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審議通過該議案。
同意聘任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2014年度審計機構,聘期一年,授權經(jīng)營層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審計業(yè)務約定書》和決定審計報酬等具體事項。
(八)關于修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303,625,524股同意,占參加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審議通過該議案。
(九)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303,625,524股同意,占參加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審議通過該議案。
(十)關于制定公司股東回報分紅規(guī)劃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303,625,524股同意,占參加會議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審議通過該議案。
(十一)獨立董事2013年度述職報告
會議聽取了公司獨立董事所作的《獨立董事2013年度述職報告》,認為獨立董事在2013年度工作中勤勉盡責,切實維護了公司和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姓名:許明 袁肖磊
(三)結論性意見:見證律師認為:公司2013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股東和股東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以及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上市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一)經(jīng)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二)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