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2 09:12:15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福建水泥關于子公司海峽水泥涉及訴訟終審判決結果的公告

  【水泥人網(wǎng)證券代碼:600802 證券簡稱:福建水泥 編號:臨 2017-031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海峽水泥涉及訴訟終審判決結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

  ?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本公司擁有 55.99%權益的控股子公

  司——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峽水泥”)為本

  案上訴人(原審被告之一)。

  ? 涉案的金額:海峽水泥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 2 依法改判駁回溫州建設公司對海峽水泥公司的訴訟請求; 3 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溫州建設公司承擔。

  近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擁有 55.99%權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峽水泥”)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的(2017)閩民終第 124 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 本次訴訟基本情況

  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原審原告)訴子公司海峽水泥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詳見公司 2015 年 10 月 20 日披露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海峽水泥、福建省德化縣陽春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墊款

  10,904,820元及利息,原告在代墊款 10,904,820 元范圍內就桶釣嶺尾礦庫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等(詳見公司 2016 年 12月 13 日披露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海峽水泥涉及訴

  訟一審判決結果的公告》)。海峽水泥不服上述判決,將本案上訴至福建省高院,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 2 依法改判駁回溫州建設公司對海峽水泥公司的訴訟請求; 3 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溫州建設公司承擔。

  海峽水泥在本案二審上述期間,為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于 2017

  年 1 月向德化縣美湖鎮(zhèn)財政所匯款 219.35 萬元,該款項省高院認定應作為代墊本案工程款予以抵扣。

  二、判決結果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作出判決如下:

  (一)撒銷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 1350

  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二)變更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 1350

  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縣陽春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代墊款 8,711,320 元及利息(2017 年 1 月

  23 日前的利息為 1,465,508.92 元;2017 年 1 月 23 日后的利息按中

  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 2017 年 1 月 24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三)駁回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欺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 138,780元,由福建省海峽水泥般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對公司本期利潤的影響

  2015 年度,子公司海峽水泥已對本項訴訟計提預計負債 1,100萬元。

  四、備查文件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閩民終第 124 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 9 月 8 日

 
責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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