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網(wǎng),通報了兆山新星集團浙江云石水泥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shù)量、流向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4月15日,兆山新星集團浙江云石水泥有限公司(位于諸暨市應店街鎮(zhèn)楊家塢村)負責人丁小東使用1瓶500克易制爆化學品硝酸鍶用于化驗水泥成分,未及時將該使用記錄錄入到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tǒng),存在未如實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shù)量、流向的行為,后于2021年06月29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給予兆山新星集團浙江云石水泥有限公司責令整改,并處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